在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张老伯选购了两台“丹麦进口”的助听器。使用不久后张老伯发现该助听器并非如销售人员介绍的为丹麦原装进口产品。在庭审中,张老伯输了这场官司。
一年前,经人介绍,张老伯到上海某听力电子有限公司
助听器选购。当时,接待张老伯的销售人员热情地向他推荐了一款
助听器选购“对改善听力大有帮助的丹麦原装进口助听器”。张老伯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丹麦进口”助听器。回家使用后不久,张老伯发现,该助听器并非是原装进口,而是南京生产的。老伯以该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为由,将该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一”共计赔偿23000余元。
在法庭上,电子公司认为,出售给张老伯的助听器是合格产品,该助听器的保修卡、说明书上都明确指明了该产品的产地为中国南京,而且公司销售人员也未向张老伯声称过该产品为进口产品。因此,不同意赔偿。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老伯认为电子公司在销售助听器的过程中对其有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充分证明这一事实,而且在张老伯所提供的助听器的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上都载明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中国南京某公司。所以,张老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